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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近年來最大的書籍類侵犯著作權案

2020-04-28 18:35 來源:網絡 責編:働

摘要: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侵犯著作權案,被告人莊某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王某朋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別被處以刑罰。該案是福建省近年來最大的書籍類侵犯著作權案。

    【CPP114】訊: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侵犯著作權案,被告人莊某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王某朋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別被處以刑罰。該案是福建省近年來最大的書籍類侵犯著作權案。


   2016年至2018年10月間,被告人莊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版權方授權的情況下,將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并由福建省新華書店獨家經銷的《幼兒活動操作材料》(一套7冊)正版書籍的電子掃描樣本,提供并委托給被告人王某朋進行非法印刷,盜版叢書由莊某銷往三明、泉州等地多家私立幼兒園。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間,莊某又將該套書籍的電子掃描樣本提供給被告人曾某偉進行非法印刷,曾某偉又將其委托給被告人黃某、施某賜進行書籍半成品的非法印刷。經統計,本案涉案金額共計490萬余元,非法獲利共計116.69萬余元。


  經永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莊某、王某朋、曾某偉、施某賜、黃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莊某、王某朋、曾某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黃某、施某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后,被告人莊某、王某朋、曾某偉不服一審判決向三明中院提出上訴。經三明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的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并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鑒于王某朋在二審期間退清違法所得,可對其量刑作適當調整,遂改判王某朋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維持對其余4名被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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